为规范我院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案件的管理,细化审判部门和执行局在财产保全案件中的职责划分,确保财产保全工作公正、高效地进行,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我院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了《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细则(试行)》。
本细则共分为九章,将财产保全工作分为诉讼前保全、诉讼中保全、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的保全(细则简称诉后保全)等三项内容,并对先予执行单独进行规定。细则以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为主体内容进行详细规定,将整个保全工作流程细化为财产保全的申请和受理、保全材料的移送和审查、财产保全的执行、保全异议的处理,保全案件的结案等五项内容。考虑到当事人会在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前提起财产保全的可能性,我院参照北京、深圳等城市的相关规定,在细则中补充了有关诉后保全的内容,也是对财产保全工作进一步的完善。
该细则的制定有效地厘清了我院审判部门和执行局在财产保全案件中的工作内容及交接流程,提高办案效率的同时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受到了院党组的高度重视。我院将在近期组织审判和执行人员对细则规定进行系统的的学习,并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健全完善,确保充分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