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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签订书面合同,好友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3-03-16 08:57:34 打印 字号: | |
  原告张明(化名)起诉称,他和陈实(化名)是多年的朋友。今年,张明和陈实进行口头约定,陈实将个人名下的某小区房屋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明。因为张明不能一次性付清房款,于是他和陈实约定,支付购房定金和部分购房款后搬进去进行装修。但由于后期房价上涨,陈实觉得卖便宜了,有些反悔,便让张明腾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张明起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陈实认为这套房屋是他借给张明居住的,他和张明之间从来没有关于房屋买卖的约定。由于张明没有拿出书面合同来证明他和陈实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同时也没有收据证明陈实收了购房定金和部分购房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张明主张陈实返还购房款和定金不能够被支持。经过法官的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张明倒出房屋,陈实补偿张明装修款2万元。

  本案主审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涉及到如房屋等不动产或者其他贵重物品买卖时,买卖双方一定要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来明确权利义务,这样双方履行合同时如果出现纠纷,便可以通过合同的内容来确定各自的责任。另外,在买卖过程中如果涉及到金钱的给付,买方需要让卖方出具收条或者发票等书面证明,不能因为双方有多年的交易往来或者是朋友关系碍于情面而忽略这个环节。
责任编辑:鞍山铁西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