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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
  发布时间:2016-08-05 09:32:07 打印 字号: | |
  目  录

第一部分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概况

一、 主要职责

第二部分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2015年度收入支出决算表

二、2015年度收入决算表

三、2015年度支出决算表

四、2015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五、2015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2015年度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七、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八、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概况

(一)基本情况

1.主要职能。

依法审判本院管辖的民事、行政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案件;依法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的案件

2.机构情况,包括当年变动情况及原因。

本单位属于行政单位,独立核算机构一个,无增减变动情况。本单位人员全部属于财政拨款行政单位人员。

3.人员情况,包括当年变动情况及原因。

截止2015年底,在职人员84人,退休人员32人。有调转的公务员和新退体人员。

(二)当年取得的主要事业成效

截止2015年,本院共受理案件(含裁执案件)5804件,比去年同期上升了接近一倍,结案4500件,比去年同期上升了120%左右,总结案率77.5%。其中刑事案件收案483件,结案461件;民商事案件收案4112件,结案2983件;行政案件收案51件,结案43件;执行案件收案1164件,结案956件。

我院全年对以下工作进行全面细致的管理和监督。一是进一步提升案件质量效率,规范司法行为。通过出台“发改案件评查规则”,坚持庭审、裁判文书评查机制,探索繁简分流、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健全诉前调解、诉调对接机制,坚持领导干部办案指标考评,鞍钢居家职工案件跟踪研判等一系列可行性机制来促进审判执行工作。二是进一步强化自身建设,加强班子成员的率先意识、前瞻意识、创新意识、效能意识,来推动领导班子建设,为新任助理审判员审理导师制,并注重成果考核,建立党组成员跟庭制度,全程参与典型案件审理进程,便于监督与指导。坚持“每天读书一小时”活动,召开青年法官座谈会,对青年法官的群众感情与做群众工作能力进行再教育。各部门强化管理,严明纪律,注重法官形象与司法作风。三是进一步强化司法廉洁教育,坚持做好结案归档评查工作,要将案件回访、个案跟踪督查等监控措施落实到位并形成专题报告,严格落实廉政监督卡和廉政回访等一系列制度。四要进一步践行司法为民便民。各部门要针对业务范围创新、扩大便民诉讼举措,坚持“法官讲堂”走进学校、社区、企业等单位进行法律宣讲。坚持“假日便民法庭”制度,切实把司法为民工作落到实处。五是进一步拓展监督平台,坚持好已有的短信平台、微博、微信、网站等自媒体建设。扩大庭审直播范围,建立庭审直播常态机制。改进陪审员的准入、人员结构、管理方式,更好地发挥他们的参与和监督职能。

第二部分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详情决算表请点击下载  http://astxfy.chinacourt.org/upload/1470361663167111713.doc

第三部分 鞍山市铁西区人法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总计1260.56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1260.56万元,。

2.上年结转和结余917.79万元.

(二)支出总计1832.49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1180.56万元,主要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其中:工资福利支出592.09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27.06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974.65万元。

2.项目支出651.93万元,

(三)年末结转和结余345.86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12.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1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5.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6.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7.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信息化建设支(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金财工程”等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支出。

2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2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22.一般公共服务(类)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款)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23.科学技术(类)其他科学技术支出(款)其他科学技术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科技方面的支出。

2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6.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27.医疗卫生(类)其他医疗卫生支出(款)其他医疗卫生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

28.农林水事务(类)农业(款)其他农业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农业方面的支出。

29.交通运输(类)石油价格改革对交通运输的补贴(款)石油价格改革补贴其他支出(项):反映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对其他方面的支出。

30.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类)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款)其他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方面的支出。

31.商业服务业等事务(类)商业流通事务(款)其他商业流通事务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商业流通事务方面的支出。

32. 商业服务业等事务(类)商业流通事务(款)其他涉外发展服务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涉外发展服务方面的支出。

33. 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类)国土资源事务(款)其他国土资源事务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国土资源事务方面的支出。

3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5.其他支出(类)其他支出(款)其他支出(项):反映其他不能划分到具体功能科目中的支出项目。

36.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责任编辑:鞍山铁西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