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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部门预算(2017年)
  发布时间:2017-02-23 13:49:20 打印 字号: | |
  目  录

第一部分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鞍山市财政局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 收支预算总表

二、 支出预算表

三、 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明细表

四、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支出预算明细表

五、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

六、政府采购支出预算明细表

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明细表

八、“三公”经费预算表

九、“三公”经费预算明细表(分单位)

十、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按经济分类预算表

十一、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三部分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 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自1954年建院至今,已有50余年的历史。50余年来,铁西区人民法院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在名称、机构、人员、审判方式、法制理念、法制建设、办公环境、综合管理上,都几经变化,不断发展。1986年以来,铁西区人民法院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公正与效率”为工作主题,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正确及时处理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为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为地区社会和谐及经济振兴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到2009年年底,铁西区人民法院内设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治处、研究室、技术科、审判管理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第一审判庭、民事第二审判庭、民事第三审判庭、立案一庭、立案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法警队等16个部门。1986年至今,全院先后有150余人次被评为市法官系统先进个人,1人被评为劳动模范、市“三八”红旗手、省杰出法官,3人荣立个人二等功,22人荣立个人三等功,2人被评为省法院系统先进个人,1人被评为省政法系统优秀干警,1人被评为省法院系统优秀法官,1人被评为省委、省政府通令嘉奖,23个庭(室)被评为市法院系统先进集体,4个庭(室)先后10次荣立集体三等功。2001年被市政法委评为“人民满意政法单位”。

  2009年被评为全地区唯一“信访先进工作单位”。当前,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在领导班子的带领和全体工作人员的努力下,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开拓创新、锐意进取,扎实有序地开展法院各项工作,为辖区居民的安居乐业和铁西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无。

第二部分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公开表

详见:《2017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

情 况 说 明

一、关于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财政事务、社会保障和住房改革支出等。鞍山市财政局2017年收支总预算1800.45万元。

二、关于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21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1万元。2017年预算数比2016年预算数减少80.34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比2016年预算数减少1.34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比2016年减少79万元,主要是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压减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责任编辑:鞍山铁西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