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三部分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 2019年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二、 2019年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收入预算批复总表
三、 2019年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支出预算批复总表
四、 2019年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按功能科目批复总表
五、 2019年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六、 2019年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七、 2019年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批复表
八、 2019年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拨款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九、 2019年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 2019年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一、2019年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
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二、2019年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三、2019年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批复表
十四、2019年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批复表
十五、2019年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项目等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六、2019年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债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七、2019年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八、2019年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九、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年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四部分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预决算信息
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理财,转变政府职能,建立透明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决算信息包括预算管理体制、预算收支安排、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等管理信息。
第三条预决算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预决算信息公开遵循依法依规、真实准确、积极稳妥、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公开主体和职责
第四条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的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二)按规定公开本单位的预决算信息;
(三)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公开内容
第五条本单位预决算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内容包括:
(一)单位职责、机构设置、编制现状、年度主要工作任务等情况。
(二)预决算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机关运行经费情况等,涵盖财政拨款收支、非财政拨款收支情况。预决算支出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
(三)“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会议费和培训费预决算总额,并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情况。会议费、培训费决算公开说明召开会议和组织培训的次数和人数等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政府采购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等。
(五)逐步公开预算绩效信息,在部门预算中公开预算绩效目标。
(六)逐步公开资产管理信息,包括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分布构成、主要实物资产数据和资产变动情况,探索建立国有资产公开制度。
(七)公开财政专项资金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结果等。
第四章 公开方式和时间
第六条预决算信息公开以政府或本单位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汇总集中公开信息,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七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在本部门网站和省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的“预决算公开”专栏公开本部门预算信息,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要加强对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方向明确、过程可控、结果可查、便于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定期考核机制,加大预决算信息公开考核力度,督促本单位主动公开预决算信息。
第九条本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定密、解密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57号)要求,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审查程序规范,审查责任明确。
第六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2日
第二部分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自1954年建院至今,已有60多年的历史。60多年来,铁西区人民法院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在名称、机构、人员、审判方式、法制理念、法制建设、办公环境、综合管理上,都几经变化,不断发展。1986年以来,铁西区人民法院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公正与效率”为工作主题,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正确及时处理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为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为地区社会和谐及经济振兴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到2009年年底,铁西区人民法院内设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治处、研究室、技术科、审判管理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第一审判庭、民事第二审判庭、民事第三审判庭、立案一庭、立案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法警队等16个部门。009年被评为全地区唯一“信访先进工作单位”。当前,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在领导班子的带领和全体工作人员的努力下,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开拓创新、锐意进取,扎实有序地开展法院各项工作,为辖区居民的安居乐业和铁西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为一级预算单位,所属省级预算单位,无下属单位。
第三部分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年部门预算表
见附件二《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年部门预算表》
第四部分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年部门预算
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19年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2998.9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1444.9万元;
2.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154万元;
3.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1400万元;
4.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0万元;
5.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6.上年结转0万元;
7.其他非税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2998.9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2241.6万元;
2.项目支出757.3万元。
在支出预算2998.9万元中,政府采购支出377万元,债务支出0 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
2019年预算收支比2018年增加579.8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非税收入增加且全额返还。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9年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022.1万元,明细如下:
163.0 |
|
印刷费 |
20.0 |
水费 |
9.0 |
电费 |
45.0 |
邮电费 |
51.0 |
取暖费 |
29.8 |
物业管理费 |
21.0 |
差旅费 |
70.0 |
维修(护)费 |
116.0 |
被装购置费 |
8.2 |
劳务费 |
394.0 |
委托业务费 |
2.0 |
工会经费 |
13.5 |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21.2 |
其他交通费用 |
58.0 |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
0.4 |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辽宁省财政厅安排政府采购预算377万元,其中货物377万元,服务0万元,工程0万元。
没有政府采购预算的部门要文字说明。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9年,辽宁省财政厅财政拨款安排的 “三公”经费预算为21.2万元,比2018年减少11.8万元,下降35%。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2018年减少(增加)0万元,下降(增长)0%。
2.公务接待费0万元,比2018年减少(增加)0万元,下降(增长)0%。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1.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比2018年减少(增加)0万元,下降(增长)0%;公务用车运行费21.2万元,比2018年减少11.8万元,下降35%),比2018年减少11.8万元,下降35%。主要原因是部分公车因车改后无法使用。
2019年辽宁省财政厅“三公”经费预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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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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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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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
201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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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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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公出国(境)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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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务接待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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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
33 |
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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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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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运行费 |
33 |
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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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年年初预算购置车辆0台,金额0万元。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0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0 个,涉及资金0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0%。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公共安全(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公共安全(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公共安全(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