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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法院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1-06 12:07:03 打印 字号: | |


01“收藏品”诈骗套路新升级——安某某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6月,为了实施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景某某(另案处理)成立了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沈阳某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被告人安某某在该公司担任业务员,通过公司发放的被害人信息,使用“帮助拍卖藏品变现”、“拍卖成功后退还保证金”等统一“话术”与被害人联系,虚假介绍公司实力,获取信任,以能帮助被害人高价拍卖藏品为由,引诱被害人将藏品带到公司,由安某某或其他业务员接待,向被害人出具提前制作好的虚假意向买家,使被害人相信其藏品价值高,能够成功高价拍卖。又因安某某所在的某文化公司租用城市繁华地段办公区,使被害人放松警惕,相信该公司为正规拍卖公司。被害人有委托拍卖意向后,被告人引诱被害人签订“委托合同”及“附加合同”,交纳高额保证金,并承诺交易成功后,将全额退还保证金。被告人收取保证金后,以各种理由搪塞拖延“拍卖”进度,直至被害人无法联络被告人,才发现该文化公司早已人去楼空。被告人安某某伙同他人以帮助被害人拍卖藏品为由,骗取15名被害人拍卖保证金共计人民币43万余元,受害人绝大多数为60岁以上老年人,最大年龄82岁,被诈骗数额不等,最多的一位被诈骗10万元。

(二)裁判结果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因其具有如实供述、从犯等从轻处罚情节和多次诈骗、诈骗老年人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退赔赃款。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犯罪分子未使用出售假货或诱导投资等常见的诈骗方式,而是用替被害人拍卖已有物品变现的方式骗取保证金,因藏品仍在自己控制之下,受害人的戒备心理大大降低。对此,法官提醒,拍卖藏品要认准有资质的正规拍卖公司,在藏品未成交之前一般不会向卖家收取费用或仅收取少量合理支出。老年人对拍卖这种不常见的交易方式并不熟悉,如果需要签订藏品拍卖合同时,建议由子女陪同或寻求法律人士帮助。老年人参与收藏品投资或者拍卖时,不要轻信电话、网络、电视推销,谨防所谓“拍卖公司”“艺术品公司”的诈骗陷阱。


02“养老理财”有陷阱——韩某某、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韩某某、张某某等人以沈阳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在未取得吸收资金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发放传单、投放电视、广播、网络广告、业务员推销、召开宣传会等方式对外公开宣传理财项目,以“养老理财”的名义,承诺高额定期返利,吸引不特定群众投资股权、充值卡等理财项目,非法吸收资金。经审计,韩某某、张某某共非法吸收7名被害人资金185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责令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投资人。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社会上时不时就会出现一些不法机构和个人打着“服务老人”“关爱老人”“养老服务”“健康养老”的旗号招摇撞骗,以“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实施非法集资活动吸收老年人资金,给老年人造成严重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严重影响晚年生活幸福感、获得感。


法官在此提醒老年人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警惕,不相信高利诱惑、不贪图蝇头小利、不轻信甜言蜜语、不透露个人信息;如果动用大额资金,多与子女商量,提前核实对方身份,不随意转账;注意防范高息理财、免费旅游、以房养老等新型诈骗形式,提高防骗能力,让诈骗分子无可乘之机。

03以办理“五七工”养老保险的名义行骗——孙某某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以办理“五七工”养老保险的名义,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任某转账汇款合计人民币103,398元。

(二)裁判结果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办理“五七工”养老保险,却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而向其支付钱款,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其已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假借办理“五七工”养老保险的方式诈骗钱财的典型案例。“五七工”是计划经济时代企业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由于历史原因,很多“五七工”人员没有被纳入城镇基本养老统筹范围,各地方的政策标准也不一样。被告人利用被害人急于办理养老保险的心理,谎称能帮其办理“五七工”养老保险,多次骗取被害人钱财。

04依法严惩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幌子的诈骗行为——高某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被告人高某从朋友鲁某某处得知其可以代办社保,便通过微信发布能代办社保的信息。2020年5月期间,姜某和姜某甲、温某某夫妇找到高某办理社保,高某分别收取姜某人民币30 000元用于为其姐姐姜某某办理社保和姜某甲、温某某夫妇人民币139 000元(其中姜某甲30 000元、温某某109 000元)用于为二人办理社保。高某谎称将款全部用于办理社保,实际上高某仅将40 000元转账给鲁某某,用于办理姜某某、姜某甲二人的社保,将温某某用于办理社保的109 000元及姜某、姜某甲二人剩余的20 000元据为己有。后高某于2020年7月28日将转给鲁某某的40 000元要回,但其并未将该款归还,而是继续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后姜某、温某某等人表示不再办理社保要求退款,高某答应于2021年2月1日前归还。后高某于2021年2月至8月期间陆续返还给姜某15 000元,返还给姜某甲、温某某夫妇33 000元,后被告人高某无力继续偿还,遂于2021年10月变更电话号码藏匿失联。案发后,被告人高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二)裁判结果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以诈骗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国社保制度不断完善,群众参保意识不断增强,一些不法分子却利欲熏心,利用老年人群体想要老有所依的迫切愿望,打着代办“养老保险”的幌子实施诈骗,给老年人造成财产和精神上双重打击。被告人高某以“代办社保”为由,骗取被害人13.9万元,造成损失12.1万元,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


本案是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的第一件宣判案件,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依法严厉打击。本案从涉案数额来看,属数额巨大情形,依法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彰显了严厉打击养老诈骗犯罪的态度和决心;二是严格依法办案。本案中被告人在案发前曾返还给了被害人部分钱款,对于此部分依法未认定在诈骗数额中;三是全力追赃挽损。对于被告人没有返还部分法院在判决中判令继续追缴并返还被害人,现案件已生效,法院将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以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05以虚构“特效药”方式,骗取老年人看病钱——被告人王某玉、滕某华、赵某、郭某杰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玉、滕某华、赵某、郭某杰事先预谋,购买20余元一斤的中药材黄芪并进行包装,谎称其为特效药“参福平”(或“参福康”),而后在街头寻找独自行走且看起来身患疾病的老年妇女,由王某玉或赵某上前搭讪并推荐上述特效药能治疗该被害人所患疾病,搭讪成功后,滕某华负责吹捧特效药的效果,取得被害人信任,之后几人带领被害人到事先约定好的地点找郭某杰购买该特效药,根据被害人的经济状况售价1000元至4000元不等。有时被害人身上无足够现金,被告人会跟随被害人去其家中取现金。诈骗成功后,四人平均分配诈骗所得,搭讪成功的人每次多分100元,去被害人家中取现的人每次多分50元。四名被告人以上述方式,于2021年3月至7月,诈骗十名被害人,合计金额32700元。


2021年7月20日,被告人王某玉、滕某华、赵某、郭某杰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二)裁判结果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玉、滕某华、赵某、郭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普通中药材黄芪冒充特效药并夸大药品功效,高价出售给被害人,即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之方法,骗取十名被害人财物人民币32700元,数额较大,四被告人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玉、滕某华、赵某、郭某杰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玉有劣迹,被告人滕某华有前科劣迹,赵某有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具有诈骗老年人及多次诈骗的从重处罚的情节,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四被告人经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三被告人王某玉、赵某、郭某杰已赔偿十名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受害人谅解,可对三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玉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处被告人滕某华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处被告人郭某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查获在案的作案工具中药黄芪及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三)典型意义
我国人口老龄化正在逐步加深,老年人的人口比重也在不断加大,而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对于健康养生的需求、对于祛病强身的渴望比以往更为强烈。犯罪分子正是掌握及利用老年人的这种需求与渴望,实施诈骗并屡屡得手。本案系四被告人合伙以普通廉价中药材冒充特效药进行诈骗的案例,四被告人诈骗得手正是利用了老年人对于祛病强身的渴望。


在此提醒广大老年群众擦亮双眼,提高诈骗防范意识,切勿轻信街头出售的“秘方”“特效药”,这些所谓的“秘方”“特效药”,只不过是诈骗分子为疯狂敛财所编造的谎言。广大老年朋友如有治疗疾病或保健需求时,应遵从医嘱或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药物、保健品,避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如发现上当受骗时,应当及时报警,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06谎称能办社会养老保险诈骗老人保险金,导致老人退休年龄无法正常退休——被告人黄某某诈骗罪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14 年至2016 年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声称能为其同学的父亲邬某某上缴养老保险金为由,骗取邬某某养老保险金11550 元,导致邬钦美到退休年龄无法办理退休,黄某某所骗钱款均被其挥霍。


2016 年至2017 年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声称能为周某某报销其妻子医疗费为由,骗取周某某妻子农合卡及密码,将卡上22600 元支取并被其挥霍。


2018 年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声称能为尹某某多报销其父亲医疗费为由,骗取尹某某父亲的农合卡及密码,将卡上120526 元支取并被其挥霍。


五年间,被告人黄某某共诈骗人民币154676元。


(二)裁判结果
建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决被告人黄某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0 元;依法责令被告人黄某某退赔被害人邬某某人民币11550 元、周某某人民币22600元、尹某某人民币120526 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代办养老保险诈骗老年人的典型案例。本案被告人利用老年人群体防范意识相对薄弱,自身去办理相关业务不熟悉,通过帮忙代办的方式,将老年人的养老保险钱进行骗取,给老年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依法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本案的判处警示老年群体,在办理社保养老业务时要先了解相关政策,通过正规途径办理,切勿轻信他人代办“养老保险”,以免掉入诈骗陷阱,最终得不偿失。


此外,对于其他所谓能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宣称“以房养老”、开展“养老帮扶”等要提高警惕,不要轻信他人,涉及金钱交易的多和子女商量,若遇到疑似诈骗活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来源:辽宁高院
责任编辑: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