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判决是“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的刻度尺,那么调解就是“如鱼饮水冷暖自知”的温度计。但无论是判决还是调解,都是以公正司法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方式。近日,铁西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在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顺利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原告曾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赔偿违法解除补偿金、赔偿金,代通知金、加班费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收到案件后,承办法官白云首先查阅卷宗,对比原告的诉请与仲裁是否存在区别,本案中原告的诉请和仲裁的诉请一致,即均不服仲裁裁决。其次,查看仲裁裁决书中论理,初步判断肯定不能支持的部分。最后,告知原告其于法无据的部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冲突的请求告知原告择一选择,其他请求向其询问是否有证据支持,同样的问题也询问被告。询问完毕,承办法官总结双方争议焦点,再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被告的首次回复是不同意支付任何费用,即不同意调解。
开庭期间,承办法官着重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审理,在庭审调解阶段,再次询问当事人是否能够调解,原告坚持判决。
庭后,承办法官进一步判断于法无据的诉请,即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向原告公开心证。承办法官提出假设,若按照原告所述,劳动合同期限的截止日期后填并鉴定一致,也不能证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仅能证明双方当时签订的合同未填写截止日期。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的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诉请无法得到支持。同样的方式向被告公司进行公开心证,告知其根据离职申请中填写的离职理由可以支持原告赔偿金请求,被告称离职理由是后填的,并提出鉴定申请。承办法官再次向其释明,依据现有技术不一定能鉴定出来,因为据被告所述,原告填写的时间差就一两天,很难鉴定出来,同样也说明被告单位存在管理问题。承办法官反复调解,但原告坚持主张加班费,不同意被告的调解方案。
宣判前,承办法官再一次和双方当事人沟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让被告从原告为企业作出了相应贡献为出发点考虑,耐心地与双方释法析理,积极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原、被告在承办法官的悉心调解下,达成了一致意见,由被告即时支付给原告,双方案结事了。
此案的成功调解,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彻底将企业从诉累中解脱,使其能够全力投入到经营中,实现了双方共赢的良好效果。铁西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司法为民”理念,用心用情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努力实现调解案件“有底气”,审理案件“讲正气”,案结事了“没怨气”,用实际行动不断提升铁西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