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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1-25 10:16:36 打印 字号: | |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辽0303刑更暂2号

罪犯田超,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新立社区光荣委光荣街11栋3单元5层45号09,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光荣街11栋3单元5层45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5月11日被传唤到案,同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鞍山市第二看守所不予收押,同日被铁西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2023年8月21日本院作出(2023)辽0303刑初257号生效判决,罪犯田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罪犯田超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其母亲王丽萍担任保证人。经本院委托辽宁省人民政府指定的盘锦辽油宝石花医院对其病情进行诊断,诊断结果为田超患有高血压,很高危,合并靶器官受损,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款之规定。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司法局对罪犯田超的社会危险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出具了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田超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田超经诊断患有严重疾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田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起始日期为罪犯被交付社区矫正机构之日)。

对罪犯田超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机构为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司法局。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8



 

责任编辑: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