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辽0303刑更暂1号
罪犯刘琳珊,女,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建国东路117栋3单元1层43号,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景秀馨园小区4号楼2单元501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2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2年3月2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2023年8月16日本院作出(2023)辽0303刑初148号生效判决,罪犯刘琳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罪犯刘琳珊以其正处哺乳期为由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张艳担任保证人。经本院对罪犯刘琳珊哺乳期情况进行核实,其所诞婴儿出生证明(编号X210134684)显示其于2024年1月8日23时46分完成分娩,现正处于哺乳期。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对罪犯刘琳珊的社会危险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出具了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刘琳珊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刘琳珊正值哺乳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刘琳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4年2月6日起至2025年1月7日止)。
对罪犯刘琳珊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机构为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社区矫正执法大队。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