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关于罪犯符咏
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2024)辽0303刑更暂2号
罪犯符咏,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案发前系辽宁省海城市中小信用社主任,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东感王镇金辉路15号楼2单元4层12号。
2023年7月31日,本院作出(2022)辽0303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符咏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生效后,符咏以其生活不能自理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相关诊断。本院立案受理后,现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为2024年4月23日至2024年4月25日。公示期间,如有意见可以向本院刑事审判庭反馈。
反馈电话:0412-2983656,联系人:解鸿吉。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