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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5-21 09:30:12 打印 字号: | |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辽0303刑更暂4号


罪犯赵亚楠,女,汉族,1985年5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8505135321,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县首山镇黑牛庄村2-300号,住辽宁省辽阳县首山镇圣隆名院4单元903。因涉嫌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3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于2023年9月1日被监视居住。

2023年12月27日本院作出(2023)辽0303刑初375号生效判决,罪犯赵亚楠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罪犯赵亚楠以其怀孕为由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姜福佳担任保证人。经本院委托辽宁省人民政府指定的盘锦辽油宝石花医院于2024年4月19日对罪犯赵亚楠的怀孕情况进行了检查,诊断结果为:罪犯赵亚楠目前为妊娠状态。

辽宁省辽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对罪犯赵亚楠的社会危险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出具了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赵亚楠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赵亚楠经诊断已怀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赵亚楠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9月15日止)。

对罪犯赵亚楠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机构为辽宁省辽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2024年5月21日


 

责任编辑: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