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张春祥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2024)辽0303刑更暂9号
罪犯张春祥,男,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十道街53栋4单元1层72号。
2024年3月22日,本院作出(2024)辽0303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春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张春祥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相关诊断。本院立案受理后,现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公示期限为2024年6月25日至2024年6月27日。公示期间,如有意见可以向本院刑事审判庭反馈。
反馈电话:0412-2983656,联系人:解鸿吉。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