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宋征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2024)辽0303刑更暂8号
罪犯宋征,男,198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东高村三组温香镇东高村(万里)3组27号,现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新开街47栋3单元61号。
2024年3月7日,本院作出(2024)辽0303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宋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宋征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相关证明。本院立案受理后,现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公示期限为2024年6月25日至2024年6月27日。公示期间,如有意见可以向本院刑事审判庭反馈。
反馈电话:0412-2983655,联系人:张冠芳。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