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王利军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2024)辽0303刑更暂10号
罪犯王利军,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中华南路173栋1单元3层8号12,捕前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三道街112栋1单元6号。
2024年4月19日,本院作出(2024)辽0303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利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王利军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相关证明。本院立案受理后,现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公示期限为2024年8月6日至2024年8月8日。公示期间,如有意见可以向本院刑事审判庭反馈。
反馈电话:0412-2983655,联系人:张冠芳。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