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辽0303刑更暂2号
罪犯符咏,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691022****,汉族,高中文化,原系辽宁省海城市中小信用社主任。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东感王镇金辉路15号楼2单元4层12号。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同年12月19日被监视居住,于2019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9日被监视居住。
2023年7月31日,本院作出(2022)辽0303刑初21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符咏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符咏提出上诉,2023年10月18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辽03刑终348号生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罪犯符咏以其生活不能自理为由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金秋茹担任罪犯符咏暂予监外执行的保证人。经鉴别小组对罪犯符咏进行鉴别,确定其属于生活不能自理。
辽宁省海城市司法局对罪犯符咏的社会危险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出具了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符咏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符咏生活不能自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符咏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起始日期为罪犯被交付社区矫正机构之日)。
对罪犯符咏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机构为辽宁省海城市司法局。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