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辽0303刑更暂9号
罪犯张春祥,男,1962年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31962011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十道街53栋4单元1层72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4月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4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2月25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
2024年3月22日本院作出(2024)辽0303刑初38号生效判决,罪犯张春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罪犯张春祥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其哥哥张春复担任保证人。经本院委托辽宁省人民政府指定的盘锦辽油宝石花医院对其病情进行诊断,诊断结果为张春祥患有高血压,很高危,合并靶器官受损-双侧颈动脉硬化伴左侧斑块形成;尿微量白蛋白/肌酐比≥30mg/g,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款。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对罪犯张春祥的社会危险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出具了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张春祥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张春祥经诊断患有严重疾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张春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起始日期为罪犯被交付社区矫正机构之日)。
对罪犯张春祥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机构为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社区矫正执法大队。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