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赵德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2024)辽0303刑更暂11号
被告人赵德波,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首山镇首山站村4-1037,现住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首山镇向阳寺村。
2024年6月25日,本院作出(2024)辽0303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赵德波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决生效后,赵德波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相关证明。本院立案受理后,现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公示期限为2024年9月2日至2024年9月4日。公示期间,如有意见可以向本院刑事审判庭反馈。
反馈电话:0412-2983655,联系人:张冠芳。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