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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9-11 10:25:28 打印 字号: | |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辽0303刑更暂8号

罪犯宋征,男,1985年2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85022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东高村三组温香镇东高村(万里)3组27号,现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新开街47栋3单元61号,因犯保险诈骗罪,于2021年3月11日被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3年11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监视居住。

2024年3月7日,本院作出2024)辽0303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宋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罪犯宋征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其妻子王雪担任保证人。经本院委托辽宁省人民政府指定的盘锦辽油宝石花医院对其病情进行诊断,诊断结果为罪犯宋征患有高血压,很高危,合并靶器官受损尿微量白蛋白/肌酐比≥30mg/g,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款之规定

鞍山市铁西区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对罪犯宋征的社会危险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出具了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宋征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宋征经诊断患有严重疾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宋征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起始日期为罪犯被交付社区矫正机构之日)。

对罪犯宋征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机构为鞍山市铁西区社区矫正执法大队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2024年9月11


 

责任编辑: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