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近期,我院受理并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用司法实践保障民生底线,切实维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等人明知是没有经过检疫、死因不明的猪肉,仍大量予以收购并在六中早市、虹桥早市、新华街早市以及二台子集市等地低价销售,致使“问题猪肉”流入市场,大量消费者购买并食用。已查明赵某某销售金额达24万余元、张某某销售金额达13万余元。侦查机关从赵某某、张某某处查获14000余斤冷冻猪肉。经鉴定,抽检来源于死因不明动物(猪),依法应予以销毁。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等人明知所销售的系死因不明的猪而进行销售,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依法惩处。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3万元,其余14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拘役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的刑罚,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全部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同时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等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我院已向相关部门发出涉食品安全司法建议书,建议加强食品安全领域监管力度。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贪图一时便宜,购买不新鲜的、死因不明的家禽、家畜。食品生产者、销售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自身行为,保障食品安全,承担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尽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