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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一案两家喜 如约还款双方和

  发布时间:2024-09-24 15:15:10 打印 字号: | |

在商事活动中,企业间相互借款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这种借贷行为不仅可以帮助企业解决短期资金周转问题,还可以加强企业间的合作关系,但同时往往存在借款企业无力偿还而致的诉讼风险。本案就是两个企业间民间借贷纠纷。甲公司和乙被告系业务合作关系,乙公司向甲公司借款用于企业经营,后因无力偿还借款,原告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白云按照庭审优质化要求,梳理原告诉状,联系乙公司,询问其未能偿还的原因。乙公司称两家企业关系很好,但由于自身企业经营问题无力偿还,借款事实属实。针对乙公司的答辩,承办法官立即转变审判思路,询问双方是否有调解意向。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基本达成调解方案。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到法院当面调解,经过举证质证后审查借款真实有效,被告亦承诺还款。乙公司在调解中提出让原告给予一个月期限筹集资金。甲公司因担心被告未偿还借款导致时间延长,且自己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问题,不同意乙公司的请求。承办法官站在双方角度思考,提出给予乙公司一个月给付期限,并让双方签订调解笔录,若一个月后乙公司未偿还借款,本院出具调解书,甲公司即可按照调解书申请执行。该方案得到了双方企业的认可,既给乙公司预留了还款时间,又让甲公司得到了后续的法律保障。形成调解笔录后,承办法官白云语重心长地与乙公司代表人说:“这个协议不仅有利于你们公司暂时缓解资金困难,还有利于你们两家公司继续保持良好业务关系,你们一定要好好把握这个机会呀。”20多天后,甲公司给承办法官打电话称乙公司已支付借款,原告说:“法官真是太负责了,我们企业的难心事这么快就让您给解决了!”甲公司如约申请撤回起诉。

该案件以撤诉结案,不仅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使其提前收到出借款,案件不必进入执行,而且督促了被告如约还款,挽回了诚信借款的信誉,更有利于两家企业后期的继续合作与发展。



 

责任编辑: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