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辽0303刑更暂10号
罪犯王利军,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1968102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中华南路173栋1单元3层8号12,捕前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三道街112栋1单元6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3年8月9日被监视居住。
2024年4月19日,本院作出(2024)辽0303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利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罪犯王利军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其哥哥王利波担任保证人。经本院委托辽宁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海城市中心医院对其病情进行诊断,诊断结果为罪犯王利军患有高血压3级,很高危,合并靶器官受损-颈动脉管腔内中膜(内膜中层)厚度最原处约0.14cm,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款之规定。
鞍山市铁东区司法局对罪犯王利军的社会危险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出具了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王利军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王利军经诊断患有严重疾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王利军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起始日期为罪犯被交付社区矫正机构之日)。
对罪犯王利军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机构为鞍山市铁东区司法局。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