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辽0303刑更暂3号
罪犯郭素娟,女,1965年6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319650606****,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新明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现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因犯抽逃出资罪,于2017年9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犯抽逃出资罪,于2022年12月1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3年10月11日本院作出(2023)辽0303刑初206号生效判决,罪犯郭素娟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
罪犯郭素娟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其母亲王友珍担任保证人。经本院委托辽宁省人民政府指定的盘锦辽油宝石花医院对其病情进行检查,诊断结论为郭素娟患有乳腺癌,现骨转移,为非临床治愈期的恶性肿瘤,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司法局对罪犯郭素娟的社会危险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出具了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郭素娟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郭素娟经诊断患有严重疾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郭素娟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起始日期为罪犯被交付社区矫正机构之日)。
对罪犯郭素娟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机构为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司法局。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