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辽0303刑更暂11号
罪犯赵德波,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631120****,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首山镇首山站村4-1037,现住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首山镇向阳寺村。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3年9月3日被辽阳市辽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3年11月30日被抓获,于2023年12月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经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4年1月5日被逮捕,于2024年3月7日被监视居住。
2024年6月25日,本院作出(2024)辽0303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赵德波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罪犯赵德波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其儿子赵俊淞担任保证人。经本院委托辽宁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鞍山市中心医院对其病情进行诊断,诊断结果为罪犯赵德波高血压达到很高危程度(年龄大于55岁、糖耐量受损、血脂异常、血同型半胱氨酸升高),合并靶器官损伤(脑梗死、颈动脉超声可见斑块:厚度≥0.9mm),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款之规定。
辽阳县司法局对罪犯赵德波的社会危险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出具了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赵德波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赵德波经诊断患有严重疾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赵德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起始日期为罪犯被交付社区矫正机构之日)。
对罪犯赵德波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机构为辽阳县司法局。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