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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1-14 10:05:39 打印 字号: | |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辽0303刑更暂46号


罪犯鞠政舫,女,1975年5月17日出生于辽宁省大石桥市,公民身份号码21088219750517****,汉族,高中文化,系大石桥天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南楼圣水村08号9-4-2。

2021年4月26日本院作出(2020)辽0303刑初45号判决,罪犯鞠政舫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生效后,因罪犯鞠政舫患有严重疾病,本院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期满后,现罪犯鞠政舫再次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曲柳担任其保证人。经本院委托辽宁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鞍山市中心医院于2024年9月13日对罪犯鞠政舫的疾病情况进行了检查,诊断结果为:罪犯鞠政舫符合子宫内膜样腺癌,未进一步治疗,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

大石桥市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对罪犯鞠政舫的社会危险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出具了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鞠政舫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鞠政舫经诊断患有严重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鞠政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起始日期为罪犯被交付社区矫正机构之日)。

对罪犯鞠政舫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机构为大石桥市社区矫正执法大队。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4日


 

责任编辑: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